利用非机动车搭客 首次违法罚款二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就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报道 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征求修订《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意见的通告。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责令限期改正并统一罚款50元。
记者在《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他)》中发现,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第一次查处违法程度较轻,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罚款;第二次违法程度一般,除责令停止经营外处五千元罚款;第三次违法程度较重,罚款金额升至一万元。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一)一年内营运三次以上;(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三)上下班高峰期或者人流密集时段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出入口、专业批发市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从事营运的;(四)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的;(五)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除责令停止经营外,符合一项加重情节的处一万元罚款,符合二项加重情节的处二万元罚款,符合三项及以上加重情节的处三万元罚款。
此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按一般、较重、严重的违法程度分别处10000元、20000元、30000元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统一罚款5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据悉,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市交通运输局在原有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拟同时废止原《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3〕5号)。5月18日前,公众可反馈意见。途径如下:
(一)信函寄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20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监管处(邮编:510655)。
(二)电话:020-38689585。
(三)电子邮件:sjwzfjbgs@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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